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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劳工法令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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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摘要:
  荷兰对劳工的权利相当重视,所以保障劳工与就业的相关法令很多,而由两党所组成的执政联盟之一,即为工党(Partij van de Arbeid,PvdA),其他政治理念偏左的政党更不在少数。此外,工会组织也像政党般多,劳工关系除法令外,各行各业中,雇主与工会签的团体协约尚称繁杂,因此雇主与员工间的僱佣契约内容,受到「外力」的干扰很多,契约的自由权受到很大的箝制。


依现行荷兰法律规定,僱佣契约原则上应以不定期限的方式签署(即俗称的永久契约),例外才能签订有期限的临时契约;而且雇主除薪水外,应负担或分担的其他费用不少,其馀如工时、工作场所、请假、辞退员工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很多。2015年最低时薪为10欧元,每月最低的工资为1,502欧元;

除法令规定外,荷兰「社会事务暨就业机会部(Het ministerie van Sociale Zaken en Werkgelegenheid,SZW)」执法的「SZW稽查署(De

Inspectie SZW)」就各项违法、违规的执行能力也很强,故平日在报章杂志中常见该署查处违法行为的报导,其中尤以僱用外籍劳工的案件最多。

4月7日荷兰金融日报(HetFinancieele Dagblad)有一则消息,报导政治色彩中间偏右基督民主党(Christen-Democratisch Appel,CDA)所属智库Het Wetenschappelijk Instituut所发表的研究报告,建议政府对25人以下的小公司,其员工支薪的病假期间,应由目前的24个月酌降,以减低小企业主的负担。今年2月间荷兰「中小企业协会(MKB)」,亦曾呼?政府迳予删除此一不合理的规定;如不可行,至少也应减少其适用范围,以病情和工作有因果关系的病假,才能要求雇主给予支薪等。


5月19日本组、荷兰台湾商会以及南荷台湾厂商联谊会将合办有关荷兰新劳工法令的研讨会,届时委请HIL International Lawyers & Advisers的专业律师,就7月1日即将生效的法令,向与会代表详加介绍。本篇则就本组平日接触心得和所读过的新闻内容,来个不专业的法令大杂烩,算是项替该研讨会暖身。


1. 临时僱佣契约终止或延长前1个月,雇主有以书面告知受僱人之义务

凡定有期限的临时僱佣契约于僱用期间届满时,依现行法规定,该契约应自动失效,雇主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但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新法,则规定6个月以上的临时契约,雇主应于期限届满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受僱人,契约终止之确切日期;若雇主有意续僱,则该通知应载明继续僱用的条件。未履行或未及履行通知义务时,雇主应支付受僱人1个月或补足1个月之薪支。

2. 临时僱佣契约届满,视为自动转成永久契约的条件放宽

原则上临时契约于时限届满后,该契约效力即应自动终止;但有些情况下,临时契约届满后,仍可依法律规定视为已自动转换成永久契约,僱用关系仍然存在。依现行法这类情况包括:当事人曾签署过3件以上临时契约,且其间中断的时间加起来不超过3个月者。或当事人所签署过的临时契约的期间数加总,外加其间中断的时间,合计超过36个月者。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法,已将第1项中断之时间从3个月放宽为6个月;第2项之36个月则缩短成24个月。

3. 降低失业给付(Werklossheidswet,WW)

自2016年起至2019年止,分阶段逐渐将目前WW的给付最高期限,由现行的38个月,递减为24个月。

4. 在荷兰设立新创公司(Start-ups)的外国人,可获1年期的临时居留权。

5. 强制退休的年龄从65岁2个月,提高至65岁3个月。






新闻来源:《企业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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