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回荷兰的时候,入关时被查了,然后因为行李中有几盒金嗓子喉片,海关认定因为有石斛成分,所以属于违禁物品,不但被收了,留下了记录,这几天还收到了几百欧的罚款
上网查了下,查到好像是因为石斛是保护的植物,是CITES公约里规定的,所以产生了这个问题。然后在CITES网站上有写人工繁殖的石斛貌似就不算。然后因为中国也是CITES的缔约国,而且金嗓子欧宝也是正规公司,应该能证明所用成分石斛是符合公约的。
不过有看网上说关于入关的问题,比如及时有了CITES给的证明,当初入关的时候也需要申报。所以想问一下,即使现在能够拿到证明,证明当初带的金嗓子喉片中的石斛成分是符合CITES公约的,是不是也因为当初没有主动申报而同样有错? 如果还是有错的话,错误性质是不是变了呢?